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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争议焦点故意制造逻辑混乱

时间:2024-06-01 22:09:4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3. 争议焦点故意制造逻辑混乱

《判决书》16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

1】被告时奔是否应当继续履行100万元翡翠交付义务赔偿300万元违约金;

① 一个“”字,决定整句话不可能成立。前半句不是诉请,因为交付属于强人所难,诉请1是赔偿损失(类案1);一审将原告诉请1歪曲并和诉请2混在一起扰乱论证。

② 庭审焦点是这样的:《音字转换记录》3.2924页,

   审判长:你的请求权基础就不是欺诈就要变更了,我们要恢复事实调查了,恢复事实调查。

   原告:那次庭审时候我已经明确表态了,你告诉对方了,你就是咱也笔录已经记录了|||下文③笔录

   审判长:好,现在在这再明确一下,要求履行合同,履行给付100万标的物的合同。(《笔录3》是这样记载的:审:要求给付100万的履行合同……|||看来差别很大啊)

   原告:对。

   审判长:如果履行不能,就支付100万并赔偿300万的违约金。

   原告:对。

   审判长:是吧?明确。

  原告:对。


庭上实际描述非常准确清晰,笔录误差,判决书再差,结果面目全非。

③《笔录1》第9页,

审:请求权基础?原:合同。

2】被告时奔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如是,应如何赔偿;||| 原告无此诉请。如果勉强这算诉请4,不是诉请2. 但判决又像诉请2.

3】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增值利益损失、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诉请能否支持;||| 不相关的问题放在一起一看就知道不想审,结果已明。履行利益属于诉请1,增值利益诉请3,欺诈罚款诉请4,没有理由混在一起。真正的浑水摸鱼。

       【4】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只此算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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