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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类案同判, 长宁法院否认案例1是类案,要求无理+论证不当+。2

时间:2024-06-01 13:53:5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5类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类案

本案参照类案

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斌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斌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斌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斌的损失并无不当。


据此,邬斌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因被告1假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其所购标的物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则该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即为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市场价格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1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本案按照被告1宣称每套100万元(标的物订单标价,法律事实)计算原告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原告三套合同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被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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